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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一般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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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犯罪一般怎麼處理

未成年犯罪一般怎麼處理

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仍然需要在定罪的基礎上追究其刑事責任。搶劫罪是一般犯罪,年滿十四周歲的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對於14-16週歲的人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解因把握以下幾方面: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未成年犯罪處理原則

1、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

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根據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週歲不滿 18週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

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於: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係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滿18週歲的人由於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髮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4、分案處理的原則

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

訴訟程式分離是指未成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牽連的案件,只要不妨礙訴訟,要分案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40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礙案件審理的,應當分開辦理。”

分別關押是指對未成年適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時,要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別關押看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41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條也明確地規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作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要注意認真落實其作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別權利。

6、不公開審理的原則

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採訪。

《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第三款還規定“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3條進一步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審判人員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閱、摘抄、複製以外,未經本院院長批准,不得查詢和摘錄,並不得公開和傳播。 對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於緩解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防止公開審判可能導致的給未成人造成精神創傷、增加改造的難度等不利於其迴歸社會的消極後果。

不公開審理原則只是指審判過程不公開,對判決的宣告應公開進行。但根據《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采取召開大會等形式。”

7、全面調查的原則

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能僅從處罰的目的出發,滿足於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調查。還要基於教育、挽救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的調查,必要時還要進行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判斷。

全面調查原則要貫穿刑事訴訟的始終,而不限於法庭調查。貫徹全面調查原則,可以全面把握未成的人生活、成長環境,瞭解其人格、素質等情況,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條件。這不但有利於正確處理案件,而且對選擇正確的方法和途徑對其進行教育、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

8、迅速簡約的原則

迅速簡約原則是指在辦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儘可能地縮短時間,提高訴訟效率,簡化程式,爭取早日結案。簡約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簡化的客觀效果,二者相互聯絡。

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是以教育,感化,改造為目的,都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讓其健康成長的基礎上從輕處理。未成年犯罪具體刑罰要看案件情況,犯罪年齡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