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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又犯新罪怎麼處理

緩刑期間又故意犯罪的處罰 在緩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前罪後罪數罪併罰。死緩即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制度,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由於法律上的一些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對其宣告緩期兩年執行。在判決生效2年內,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確有悔罪表現,在這期間沒有再犯罪,就不再執行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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