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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要怎樣處罰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需要根據具體的年齡以及涉及的罪名來確定具體的處罰:
1、對於已滿十六週歲的,即屬於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所以,只要犯罪即可追究其刑事責任,需要結合具體罪名的量刑標準處罰。
2、對於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即屬於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所犯的罪不是這八種類型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未滿十四周歲的,是不予刑事處罰的,需要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另外,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要怎樣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