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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構成犯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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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構成犯罪如何處罰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數居高不下,且呈低齡化發展和逐步趨於暴力犯罪的趨勢。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一個社會性問題,必須動員全社會力量齊抓共管。而在未成年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也是需要作出處罰的。那麼未成年人構成犯罪如何處罰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未成年人構成犯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另外,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就是說丙最高只能判無期徒刑,而不能判死刑(包括死緩)。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丙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比照成年犯),同時,丙是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未成年人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除此之外,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1、初次犯罪;

2、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3、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在我國只有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且針對其中14-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重罪的時候,才能進行處罰。但即使需要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按照規定也是不能判處死刑的,同時還需要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