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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金額認定

共同犯罪的金額認定不同於普通犯罪,其具體認定原則如下:
(一)要區別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
(二)在一般犯罪中的從犯的犯罪數額的認定上,以定罪的數額為前提,同時適當參考其個人所得贓款數額。但要注意主犯的金額認定比從犯多。
(三)根據《刑法》第26條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但是據此不能得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但要注意主犯的金額認定比從犯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的金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