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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犯罪金額如何確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W)

共同犯罪的犯罪金額如何確定

如果是涉及到財產方面的犯罪,自然不管是定罪還是處罰,這個時候都是要實際考慮到犯罪金額的,即使此時屬於共同犯罪,對金額的考慮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共同犯罪當中確定犯罪的金額,就比較麻煩了。那到底共同犯罪的犯罪金額該如何確定呢?下面計入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各地在查處共同經濟犯罪中,有的是以分贓金額定罪處罰的;而有的地方則對各共犯按參與犯罪的金額定罪處罰。應當怎樣確認犯罪金額,從而正確地對共同經濟犯罪人定罪處罰呢?

所謂犯罪金額就是經濟犯罪侵害公私財產的數額,或為侵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如行賄)而使用的錢物的價值。由於犯罪金額突出地反映了經濟犯罪對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係的侵害程度,自然地成為對經濟犯罪人定罪處罰的依據。

怎樣確定共同犯罪人個人的犯罪金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迥然不同的做法。

第一種做法是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第(四)款規定“對於第(三)款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此認為主犯的犯罪金額也就是其參與的全部共同犯罪的金額。對於從犯、脅從犯,認為分贓金額代表了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將分贓金額確定為犯罪金額。

第二種做法是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併為其犯罪行為侵害的總額為標準。比如,共同詐騙案的任何一個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數額的錢財,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被騙的犯罪結果。其立案標準應以被騙總額計算,而不能以分贓所得計算。

筆者贊同第二種做法。理由是:

(1)共同犯罪是一種犯罪的特殊形態,在定罪的時候需要把它作為一個整體,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均指向體現犯罪結果的犯罪金額。經濟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經濟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應是其參與的整個犯罪的犯罪金額。

(2)《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第(四)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只是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匯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

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

(3)以分贓金額作為犯罪金額,在具體操作上至少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犯罪後沒有分贓或沒來得及分贓,怎樣確定犯罪金額;二是個別犯罪人沒有參與分贓,怎樣確定其犯罪金額;三是查證不了分贓金額的共同犯罪,怎樣確定其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金額。

以分贓金額作為犯罪金額對犯罪人進行處罰,其實質不是懲罰犯罪而是懲罰分贓,這是十分可笑的。

因此,筆者建議最高司法機關對貪汙、詐騙等經濟犯罪共犯的犯罪金額認定作出明確解釋,以實現司法的統一和公正。

其實在對共同犯罪進行處理的時候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畢竟此時如果認定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麼所有的犯罪金額其實都是會計算在首要分子頭上的,此時對其作出的處罰自然也就是比較重。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