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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共同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 受賄共同犯罪數額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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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共同犯罪數額如何認定,受賄共同犯罪數額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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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共同犯罪數額認定

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數額作為各個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據,我國刑法學界存在不同觀點,且爭議較多。有的是以分贓金額定罪處罰的有的地是對各共犯按參與犯罪的金額定罪處罰。應當怎樣確認犯罪金額,筆者認為對共同犯罪數額的具體認定標準應從三個方面把握。

一是區別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首先應區別對待不同的主犯,對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這種主犯應當依照犯罪總額來認定。如對貪汙犯集團、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以共同貪汙、盜竊犯罪總額來認定。首要分子在集團中處於預謀和組織領導的作用,所以對於他們計劃範圍內的數額必須負全部責任。在預謀時認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為重要,雖然只參與了共同犯罪的預謀,沒有參加直接的貪汙、盜竊行為,但是集團的一切犯罪活動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參與制定的犯罪計劃之中,並由他們組織實行,他們在犯罪中發揮了最為主要的作用,對於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總數額來認定是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還要特別強調的是,犯罪集團中的有些成員,在首要分子計劃後,自己單獨進行貪汙、盜竊或者是其他的經濟犯罪,該犯罪數額不能強加於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對自己知道和計劃的那一部分負責。

二是根據《刑法》第26條第(3)、(4)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匯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對於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參與組織、指揮的主犯犯罪數額的認定,應對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共同犯罪總額負責。在共同經濟犯罪中,主犯發揮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為影響了從犯,可以說主犯對整個犯罪都要負責,因此把所有數額作為主犯的犯罪數額是合理的。

三是對一般犯罪中的從犯的犯罪數額的認定上,筆者認為以定罪的數額為前提,適當參考其個人所得贓款數額較為科學合理。因為共同犯罪中從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領導下進行,其社會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們承擔刑事責任也應比主犯小,而這種“作用”通常都是通過“數額”表現,所以考察其所得數額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總額來認定,在實行犯場合下直接參與額會小於或者等於共同犯罪總額,而在幫助犯場合下,間接參與相當於總數額,這兩種場合差別比較明顯。所以,在處理從犯犯罪數額的問題上要將定罪數額和個人所得贓款數額全面綜合考慮。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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