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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