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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附加刑是什麼意思

《刑法》第72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因此,緩刑不影響《刑法》第34條規定的3種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的執行。
就《刑法》中的5種主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的計算如下:
死刑、無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有期、拘役: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管制: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此外,如果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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