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去監獄探監需要手續有哪些

去監獄探監只要在規定時間內前往,出示以下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戶口本、戶籍證明等)或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要求會見正在服刑的當事人即可。一般犯人每個月可會見一次,時長在半小時至一小時之間。
【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40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監獄法》第十九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親屬範圍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義務和權力的個人和組織。

去監獄探監需要手續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