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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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