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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盜竊罪行為具體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6W)

構成盜竊罪行為具體有哪些

一、構成盜竊罪行為有哪些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以盜竊罪論處:

(1)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

(2)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3)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

(4)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

(5)盜用他人公共資訊網上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

(6)盜用他人或單位電話打境外色情電話,構成犯罪的。

(7)盜竊假幣、毒品等違禁品的。

(8)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

(9)非郵政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並從中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

(10)非法實施採種、採脂、挖筍、掘根、剝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

(11)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

(12)盜竊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物的。

二、什麼行為構成盜竊罪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這是刑法關於盜竊罪數額的限制。盜竊數額的認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如果具有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財產損失、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惡劣情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所謂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參照有關規定,應為達到規定數額80%以上。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贓退賠、主動投案、被脅迫作案等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處理。

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2)多次盜竊。

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這一規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仍達不到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內,多次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情形來定罪處罰。

(3)入戶盜竊。

刑法修正案(八)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入戶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於入戶盜竊的這一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財產權的保護,刑法作此修改。

(4)攜帶凶器盜竊。

對於攜帶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須是為了在盜竊中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則,若只是為了實施盜竊方便,為順利實施盜竊創造條件而攜帶剪刀、鉗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應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若查明攜帶的器具確實不是為實施盜竊而攜帶,則更不應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

若在盜竊中,將攜帶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顯示或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則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5)扒竊。

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祕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

如今生活中比較常見的盜竊行為就包括了扒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等等。而在認定盜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需要考慮到法律方面的立案標準。在一般情況下,盜竊需要達到規定的數額,那麼才能認定構成犯罪。不過如果是特殊盜竊情況,比如入室盜竊、多次盜竊等,那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只要有這樣的行為就可以直接認定為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