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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認定

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認定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全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國有的、集體的、個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關於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