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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有什麼不同

(一)主觀的目的不同。本罪採用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
(二)所侵害的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入使用的機器裝置、服役期間的耕畜等。
(三)直接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工常活動;而後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