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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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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但究竟具體行為是否構成此罪,還需要作出相應的認定。當然,認定構成了破壞生產經營罪之後,肯定要進行刑事處罰。那麼該如何對破壞生產經營罪量刑處罰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 怎麼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

認定本罪,需要通過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分別是: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範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築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於生產經營,不論其屬於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裝置、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至於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燬,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於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發先衝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行為人只要出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給生產造成較大破壞的,即構成本罪。

二、 破壞生產經營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來看,其實也是要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或者情節之後,那麼才會被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並且在對破壞生產經營罪量刑處罰的時候,需要考慮到不同的犯罪情節和數額作出相應的處罰,這樣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