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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因此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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