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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單位犯罪主體能構成嗎

公司犯罪辯護 閱讀(9.66K)

我們知道,犯罪即是指觸犯了法律法規,而且犯罪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個人犯罪,即單人實施的違法活動;另一種為單位犯罪,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機關、團體等。那麼村委會屬於這其中的一種嗎?村委會單位犯罪主體能構成嗎?

村委會單位犯罪主體能構成嗎

一、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二、村委會可以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嗎

村民委員會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單位範疇。

根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該條規定中不難看出,村民委員會不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五種型別之一,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也沒有講到村民委員會可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主體的批覆》中明確規定了“對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實施犯罪的,不應以單位犯罪論”,因而村民委員會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單位犯罪主體,不能對其予以刑事處罰。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否定村民委員會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刑法》第三十條僅是對單位犯罪主體概念所作的概括性規定,並非只有該條所列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才屬於單位犯罪主體,也不能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沒有涉及到村民委員會而片面認為村民委員會就不屬於單位犯罪。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單位犯罪的內涵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即“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

從這一規定可以清晰明確地看出,單位犯罪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二是“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就應認定為單位犯罪。這一規定與《刑法》第三十條規定本身的含義,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界定,以及第二條“個人為進行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情形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規定,其內在涵義是一致的。

因此,《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主體的批覆》有關否定村民委員會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解釋,顯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紀要》精神。

從以上我們清楚的瞭解到,這一規定在單位犯罪的字面概念裡是不包括的,單位犯罪的主體裡面只有公司、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但是我們也不能片面的認為村委會就不能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只要符合單位犯罪的條件,就是屬於其範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