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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犯罪有哪些?

公司犯罪辯護 閱讀(1.09W)

在法律上對於犯罪主體有一定劃分,其中有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個人犯罪很容易理解的就是單獨的個體進行犯罪,而單位犯罪則是有所規定,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犯罪有哪些?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等不能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會有所不同,像合夥企業可以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嗎。

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犯罪有哪些?

一、單位犯罪的主體

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但按《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單位是指機關、團體或屬於一個機關、團 體的各個部門。”按此解釋,單位不僅指機關、團體等本身, 還指其下屬部門或分支機構。由於《刑法》總則第30條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幾乎虛化得不成其為單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對單位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宣言式規定。因而,對單位犯罪主體的界定,在司法界認識不盡一致。

二、合夥企業屬於單位犯罪的主體嗎

一般認為,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但是我也查到,也有司法判例認定合夥企業也可以作為單位犯罪主體。其裁判的主要理由有這麼幾點:

一是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它突出的是單位和組織機構特徵,並沒有以法人或非法人來界定單位犯罪主體。

二是剛才講到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從這個解釋的規定來講,它並沒有窮盡單位犯罪主體的型別,也沒有將具有法人資格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必要特徵。

三是涉案的這個廠是經工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經核准登記的組織機構程式碼,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生產經營場所,有相對獨立的財產,有經核准的經營範圍,並依法取得了採礦的許可(這個單位是一個採礦廠),具有對外公示、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而且涉案的犯罪事實也是基於企業利益從事的活動,所以最後對這樣一個情況也是認定為單位犯罪。

從這個判例的觀點來分析的話,非法人企業也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它並不以法人或非法人來界定,也沒有將具有法人資格作為單位犯罪的必要特徵,只要在經營活動中有獨立的財產,有獨立的名稱、組織機構,同時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基於企業利益的,也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當中的“單位”。

所以根據刑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是企業型別中的一種,但是在司法解釋上也有所爭議,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有時也不能作為犯罪的主體,單位犯罪主體的規定是一個比較抽象組織概念,可以根據犯罪的主體的性質來判斷是否屬於單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