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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與受賄定罪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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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與受賄定罪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由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的職權一般都是較高的,故而為了某種利益的需要,社會主體會向這些職員行賄,經受不住誘惑的人會受賄,這兩種行為都是觸犯了國家法律規定的,根據現行法,行賄與受賄定罪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行賄與受賄定罪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行賄與受賄是否同罪?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行賄與受賄不同罪。它們一個是受賄罪,一個是行賄罪。罪名不同,法定刑也不同。但是,從刑法理論上講,受賄和行賄屬於對向犯罪。

在法理上,雖然行賄罪與受賄罪是一併發生的,但是行賄與受賄定罪標準卻存在著差異,一般來說,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會受到較重的處罰,這也是知法犯法應當重罰的表現。這些罪名的嚴格實施,使得社會維持了表面上的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