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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如何構成猥褻兒童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5W)

一、如何構成猥褻兒童罪?

法律規定如何構成猥褻兒童罪?

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物件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滿足為目的,用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2、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3、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4、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二、猥褻兒童罪責任承擔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依照上述規定,也就是說,行為人只有在“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時才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兩個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過於狹隘,遠不足以懲罰猥褻類犯罪分子。 如果仔細看一下《刑法》中對於強姦罪的量刑,就知道對於猥褻兒童罪的量刑規定不僅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按照犯強姦婦女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司法解釋,強姦婦女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強姦婦女手段殘酷的;強姦婦女多人或多次的;輪姦婦女的首要分子;因強姦婦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婦女,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褻未滿16週歲的兒童或者猥褻多人,造成的身心傷害,絕不亞於姦淫幼女,後者的課刑要遠重於前者;而因猥褻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更應予以嚴懲。故建議參照強姦罪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將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後納入猥褻兒童罪的第二款中,並曾設“對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規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兒童由於年紀比較小,所以身心健康是需要格外注重的。如果存在著猥褻兒童,這種行為將會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237條規定的猥褻兒童罪。按照五年以上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