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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滿足以下標準可以立案: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
2、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