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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等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破壞生產經營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以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破壞,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以立案偵查。

破壞生產經營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