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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秩序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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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秩序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在實踐中,有些人會由於報復等原因而將他人用於生產經營的裝置毀壞或將他人用於農耕的工具破壞,這種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給他人或社會帶來巨大經濟損失的,將會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罪,那破壞生產經營罪秩序立案標準是怎樣的?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四條 [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範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築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於生產經營,不論其屬於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裝置、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至於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燬,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採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物件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絡,破壞用於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物件等。如果是毀壞閒置不用或在倉庫備用的機器裝置、已經收穫並未用於加工生產的糧食、水果,殘害已經喪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則由於它們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絡,因此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刑。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於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

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發先衝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行為人只要出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給生產造成較大破壞的,即構成本罪。對於非出於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的,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不能構成,因為“由於洩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必備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出於故意破壞生產經營,不論有無上述目的,甚至間接故意的破壞都可以構成本罪,第一種觀點是通說。

如果是由於過失導致對他人生產經營的裝置造成破壞的,不構成此罪。不過並不是所有破壞他人生產經營裝置的行為都會被立案偵查,它要求該行為造成的財物損失達到五千元或已經有三次以上的破壞行為,在滿足以上條件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才會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