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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的刑期計算方法有哪些

第一,原判刑罰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的刑期應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包括判決宣告前先羈押的時間在內)應當計算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第二,原判刑罰為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減刑以前已經執行過的刑期不計算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現的,裁定予以減輕。非依法定程式,不得減刑。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所以,減刑最多減原刑罰的一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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