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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階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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