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什麼情況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一、住房消費類: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富陽區繳存職工及配偶在市區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其他縣(市)繳存職工及配偶在當地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賃住房的;鐵路職工在本人及配偶工作所在地無自有產權住房、單位未安排職工單身宿舍且租賃住房的。
二、非住房消費類:
1、離休、退休(退職);
2、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3、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屬鐵路職工的需為本省戶籍);
4、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滿半年(屬鐵路職工的需為非本省戶籍);
5、享受城鎮最低社會保障;
6、出國、出境定居;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