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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搶奪罪從重處罰的行為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42K)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搶奪罪從重處罰:

以搶奪罪從重處罰的行為有哪些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1年內搶奪3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