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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從重處罰的行為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4W)

搶奪罪從重處罰的行為有哪些

一、搶奪罪從重處罰的行為有哪些

搶奪罪從重處罰的行為有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1年內搶奪3次以上的;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二、從重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它表明應受處罰的行為是嚴重的,只有對行為人處較重的處罰,通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才能保持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相適應。

三、酌定從重

刑法理論中對酌定情節是這樣解釋的:“雖然不是法律明文規定,但是審判過程中需要酌定考慮的情節必須要足以影響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審判實踐中需要考慮的酌定情節主要有: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犯罪時的環境和條件,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的損害程度、犯罪後的態度。”就是說認定酌定情節的前提是要足以影響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同時非明文規定不可能突破明文法規定給予處罰。

四、從輕處罰

如何處罰才是從輕處罰呢?目前比較普遍的方法是“中間線分割法”。即將某一處罰幅度內最高額罰款數額與最低額罰款數額平均分割,以該分割點數額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額以上為從輕處罰的幅度。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例,“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 …,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間線分割法”認為該幅度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如果具備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將十萬元分割,即以五萬五千元為中間線。五萬五千元以下就是從輕處罰的幅度。

將他人財務進行搶奪的行為,我們稱之為搶奪罪。搶奪罪一般會根據事件的具體因素的不同,其判定的處罰也是不一樣的。對於社會危害極大的行為,可以酌情從重處理。但是需要我們知道的是從重處罰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行為才能具備處罰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