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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的客觀行為表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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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的客觀行為表現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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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可以被假釋嗎

這個沒有具體規定, 只要監獄裡的犯人符合假釋條件假釋條件的,可以辦假釋。但對累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的具體手續和程式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49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百四十九條 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刑法》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