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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已滿十四周歲且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和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且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而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