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協助組織賣淫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協助組織賣淫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是什麼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7〕13號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不以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論處。

在具有營業執照的會所、洗浴中心等經營場所擔任保潔員、收銀員、保安員等,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僅領取正常薪酬,且無前款所列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不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  

第五條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