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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58條第3款之規定,本罪是指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行為。
立案標準: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僵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應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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