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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1W)

一、協助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的區別是什麼?

協助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物件,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賣淫組織的建立一般首先時組織者採取各種手段糾集賣淫人員,在糾集賣淫人員的過程中,組織者是處於發起、負責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賣淫人員,以實現組織賣淫,從中牟利。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二、介紹賣淫構成何罪?

介紹賣淫,是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資訊,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如果介紹賣淫的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觀上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可構成介紹賣淫罪。當然,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故意介紹賣淫,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就是協助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和法律適用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賣淫事實而定,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的賣淫活動組織處理情況,以及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法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