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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介紹賣淫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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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介紹賣淫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賣淫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但是還有很多的女性因為被人脅迫或者是沒有分辨的能力誤入歧途最後被人操縱賣淫,而賣淫很多都是有組織的,那麼關於組織介紹賣淫罪司法解釋是什麼呢?關於這個問題,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組織介紹賣淫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關於組織婦女賣淫罪司法解釋:

1、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1款),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2、我國《刑法》條文中對組織賣淫罪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主要是對組織賣淫罪處罰方面的規定。而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中同樣也是對組織賣淫罪作出了規定的。

根據《決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幾個人,也可以是一個人,關鍵要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當作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併罰。

3、如果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仍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定性為組織賣淫罪需要哪些證據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所以要定性為組織賣淫罪,需要收集的證據就是收集其,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的證據。

三、我國法律對證據的規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所以通過這幾種方式獲得的合法的證據材料,只要是能證明其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可以作為證據。

四、組織賣淫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排程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將自願賣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之內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僱傭,是指以出資為條件僱傭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強迫,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或者迫使不願賣淫者或者不願參加賣淫組織者而使其參加賣淫集團以及其他賣淫組織,強迫不願賣淫者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引誘,是指以金錢、財物、色相等為誘餌,誘使他人蔘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誘使他人蔘加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容留,是指容納、收留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參加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如果組織是以僱傭或者是控制以及引誘等手段來進行賣淫,那麼首先要看組織中的組織者的作用,如果有強迫和引誘的行為,那麼會按照組織他人賣淫罪來進行量刑,而是否數罪併罰則是看有沒有其他的犯罪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