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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證據不足如何定

如果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發現詐騙罪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當然,若本身就屬於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情況,這個時候往往檢察院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所以涉嫌詐騙罪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其實並不能直接對嫌疑人定罪。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詐騙罪證據不足如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