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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如何認定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3.04W)

對票據詐騙罪的認定,可以考慮從構成要件入手,其中包括了四個方面:
1、客體要件為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更影響了金融票據的信譽,妨害了金融票據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壞了國家對金融票據業務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根據《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金融憑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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