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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路詐騙證據不足怎麼辦?

網路詐騙糾紛 閱讀(3.13W)

一、電信網路詐騙證據不足怎麼辦

電信網路詐騙證據不足怎麼辦?

取保候審階段,相較於之前的刑事拘留,只是變更了強制措施,在居住地本市範圍內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取保候審期間,辦案機關仍需繼續就此案開展偵查,“一旦辦案機關發現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罪,應立即終止偵查,並對其進行國家賠償。如果偵查到足夠證據證明其犯罪,則可以繼續提請檢察院逮捕,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如何收集證據?

1、立案階段證據收集

網路電信詐騙案件的初查需要有一定的證據線索才能啟動,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被害人報案,二是偵查司法機關的發現。

被害人報案是網路電信詐騙案件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證據之一。被害人一旦遭遇網路電信詐騙,應當及時報案。在受理報案時,公安機關要製作事主報案材料,也就是被害人陳述的相關內容。應重點詢問被騙地點、發案時間、被騙方式、轉賬方式、轉賬金額、轉賬賬號等內容,力求獲取事主能夠提供的全部相關細節。由於網路電信詐騙案件很難立即偵破,且被害人多為不固定群體,因此要對每一名被害人制作詳細的報案材料,便於日後案件合併處理和退還贓款。在此基礎上,還要根據案情需要,對被害人用於實施匯款的電子裝置進行技術勘驗,固定、提取其中的涉案資訊以及被植入的惡意程式。

偵查人員可以通過調取被害人接到的詐騙電話,追溯到詐騙網路平臺所在伺服器IP地址,伺服器上的“呼叫細節記錄”記錄了呼叫續接的全過程,包括通話時間、虛擬的主叫號碼、被叫號碼等。將“呼叫細節記錄”用作證據,既可以證實團伙撥出詐騙電話的數量,又可以形成從團伙到被害人的關聯鏈條,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組成部分。偵查人員還要及時調取、固定被害人的相關通話記錄單、被害人涉案銀行賬號的交易明細以及目標銀行賬號的交易明細。同時,順次查詢資金流向,並體現最終被取現的過程,形成完整的資金流。這些證據可以證明詐騙團伙非法獲取並佔有贓款的事實。同時,偵查人員要及時對涉案的轉賬、提現開設銀行卡人員進行查詢,收集收販銀行卡人員和資金提取人員在銀行等機構留下的影像,並及時組織抓捕。

2、現場抓捕階段證據收集

網路電信詐騙非常隱蔽,流動性大,偵查部門掌握犯罪線索後必須及時抓捕犯罪嫌疑人並進行訊問。

對網路電信詐騙的“非核心”相關人員,如提現開卡人員和收販卡人員、資金提取人員等,進行訊問所獲取的陳述可以作為進一步偵查的線索,也可以成為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供述,或者證人證言。

對於詐騙窩點人員進行抓捕需要配足警力和相關技術人員。進入詐騙窩點後,偵查人員應當第一時間控制住全部人員,使其恢復到原本所處的工位,進行現場攝錄,固定位置。這個過程要重點拍攝人員相貌,所在位置,工位擺放的電腦、筆記本、指令碼、便箋紙等物品。這樣有利於還原詐騙窩點的工作狀態,對後期審訊和理順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係具有一定支撐作用。

在控制犯罪嫌疑人之後,偵查人員應當及時提取物證,逐人建檔。對詐騙窩點內的電子裝置和相關物證、書證要全部進行登記,並履行扣押手續。特別是對現場查獲的紙質版詐騙指令碼、業績單、涉案銀行卡、U盤等作案工具,應當逐人對應打包封存,並形成扣押物品明細,便於後期對應查詢。

偵查人員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勘驗電子裝置,避免資料損毀,對詐騙窩點內正在登入的網站賬號,網頁內容,QQ、Skype等即時通訊工具賬號、通話記錄等進行“搶救式”的勘驗和固定,防止遺漏和資料丟失。

在現場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對詐騙團伙中的犯罪嫌疑人分別控制,並針對正在實施的詐騙行為進行現場突擊訊問。使其指認每個人在團伙中的層級和作用,為以後的訊問工作爭取主動。

3、偵查起訴階段證據收集

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偵查和檢察機關還有許多收集證據的工作要做,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繼續收集和固定證據。

訊問犯罪嫌疑人取得供述不僅是定罪的重要證據,也是進一步收集證據的關鍵線索。在訊問過程中,要充分利用相互指認的方法,對他們分別供述的內容進行“去偽存真”,從而準確把握每名犯罪嫌疑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些供述可能是對犯罪集團首要人物不利的證言,因此,要注重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內容相互印證,同時與客觀證據進行印證。

客觀證據的收集要以“呼叫細節記錄”作為理清案件事實的主線。為達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目的,不僅要還原詐騙團伙的組織架構,更重要的是將詐騙團伙的詐騙行為與被害人的被騙事實建立證據關聯。而“呼叫細節記錄”資料是建立證據關聯的最佳依據。從證據的關聯性角度出發,只有將被害人與詐騙窩點的詐騙行為建立有效連線,才能為全案證據體系打牢基礎。

偵查起訴階段,有關部門還要對扣押的電子裝置和紙質書證進行專業鑑定。特別是要對從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處提取的相關檔案、軟體進行同一性認定;將紙質版書證送司法鑑定機關進行筆跡鑑定,以此作為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詐騙行為的直接證據。

偵查部門還要收集各種輔助性證據,包括調取涉案人員的出入境記錄、個人通訊記錄和名下賬戶交易明細。調取前兩項記錄可以直觀反映犯罪嫌疑人被招募的時間,同行伴隨人員和與詐騙窩點負責人的通訊聯絡,調取涉案人員名下賬戶交易情況則可以反映其非法獲利情況,這也將成為庭審時定罪量刑的依據。

三、審判和定罪要把握好證據的運用

網路電信詐騙的行為和結果往往不在同一地點,甚至跨國或跨境。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我國就有管轄權。由於網路電信詐騙的結果對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所以由被害人所在地法院管轄為宜。

由於不同司法區對此類行為認定的罪名不同,所以對於跨國或跨境的網路電信詐騙,在偵查起訴環節可以以跨國有組織犯罪名義進行處理,這樣可以得到境外和國外偵查和司法部門的配合。在國內起訴和審判階段以網路電信方面的詐騙罪處理,符合我國刑法的規定。

網路電信詐騙的證明應當準確把握“證據確實、充分”標準中“排除合理懷疑”的內涵。筆者認為,偵查和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據只要能夠達到使審判人員內心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指控的網路電信詐騙行為即可,這通常需要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應特別重視汙點證人的作用)、資金流轉記錄、現場抓捕影像記錄、電信網路聯絡記錄等資料,即只要能證明定罪,而不需要該案的任何證據都能面面俱到。對於網路電信詐騙團伙人員,要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定罪,集中精力打擊在犯罪團伙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其他人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處理。

四、證據收集特殊注意事項

網路電信詐騙不受空間距離的限制,可以是跨省、跨境甚至跨國操控進行。隨著打擊跨境網路電信詐騙力度逐步加大,偵查人員經常到境外執行拘捕任務。指揮和執行任務的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務必要尊重所在國家的司法主權,通過溝通最大限度地爭取當地司法部門的支援配合。此外,還應當熟悉有關國際法律(國際公約),確保偵查取證工作的合法性,同時熟練應用有關法律維護我國司法主權,特別是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

由於此類詐騙案件的特殊性,在案件偵辦過程中,確實存在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固化閉合整個證據鏈條的,應最大限度地充實完善可獲得的環節證據,提高證據的證明力,推進訴訟順利進行。如有的網路電信詐騙案件可能出現“外包經營”,從而衍生出招募輸送人員團伙、裝置保障團伙、專職收販卡團伙等涉案群體。對於這些群體的證據收集也要堅持關聯性原則,最大限度地從人證、物證、書證和電子證據等多方面加以固定,排除瑕疵,確保證據鏈條完整。

是不能就行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故而斯雖然證據可以在立案階段證據收集、現場抓捕階段證據收集、偵查起訴階段證據收集,但是在立案以及抓捕時蒐集證據是比較好的時期,不然犯罪嫌疑人會利用法律漏洞,逃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