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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證據不足如何定罪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3.06W)

一、詐騙罪證據不足如何定罪

詐騙罪證據不足如何定罪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如果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綜合上文內容,我們應該注意構成詐騙罪,其實和盜竊罪一樣,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否則不以犯罪論處。另外,成立本罪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沒有這一目的,不是犯罪。通常詐騙數額達到了3千元的,或者詐騙情節達到嚴重情節的,那麼才有可能認定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