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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幾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罰可達到死刑。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