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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開庭一般會怎麼判

法律未規定第二次開庭後多久判決,具體由主審法官安排,但應當在審限內審結。
第一審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長。
一、簡易程式
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普通程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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