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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二次開庭後幾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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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次開庭後幾天宣判

一般在二次開庭後幾天宣判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刑事案件簡易程式的二十日、一個半月,公訴案件二個月,不超過三個月等;以上這些規定都是從法院立案受理之日開始計算的。

二、審理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一審民事案件;

1,開庭後多久判決沒規定,

2,如果是按簡易程式審理,從立案起三個月內判決。

3,如果按普通程式審理,立案後六個月內判決。

(二)一審刑事案件:

1,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2,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民事訴訟的判決書給原告和被告雙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雖然《民事訴訟法》中審理期限作出了規定,但此時並沒有規定二次開庭後幾天宣判,一般都是對一審、二審以及再審的具體審限進行了要求。並且針對不同型別的訴訟案件,法律中規定的審理期限是不同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