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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與聯絡

抵押擔保 閱讀(2.29W)
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與聯絡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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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


1、依法可用於抵押的財產有: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 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可用於質押的財產有:動產質押,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建築物的固定裝置等。權利質押的標的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如不動產的收益權)。

3、用於留置的財產,指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