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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押與羈押在我國存在什麼區別?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6W)

關押與羈押在我國存在什麼區別?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大家聽到的比較多的可能就是關呀的話是比較通俗理解的。但是實際上我國法律術語當中存在著一個羈押,羈押在刑事訴訟活動當中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很多人對於羈押不是特別瞭解,比如說。關押與羈押在我國存在什麼區別?

一、關押與羈押在我國存在什麼區別?

關押和羈押是什麼?

關押是指禁閉起來,把囚犯們關押起來。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

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二、關押和羈押有什麼區別?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實施逮捕以後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後實施羈押。

羈押是指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關押在特定的場所,限制或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包括逮捕和拘留。

羈押的特點有:(一)物件特定,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二)時間特定,只能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之前;(三)關押的場所特定,一般關押在看守所內;(四)羈押包括逮捕和拘留這兩種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法條連結:

1979年刑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二條以及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五十條、九十二條等處出現了“羈押”字眼。198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偵查羈押期限從何時起算問題的聯合通知》中,對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中關於羈押的解釋作了更改:“上述解釋是在刑事訴訟法公佈以前,主要是說明‘拘留’和‘逮捕’的區別。在刑事訴訟法頒佈以後,關於‘羈押’的解釋,應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準。”修正後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保留了關於“羈押”的規定。在我國學理界,對羈押的定義為:“所謂羈押,是指判決前對人犯的暫時關押”。

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發現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關押的話就是將囚犯關起來,但是羈押指的是將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關押在特定的場所之類,並且在時間方面有著嚴格的限制,具體的也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