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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與關押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強制措施 閱讀(2.16W)

一、羈押與關押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羈押與關押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羈押和關押的區別主要是性質不一樣,因為羈押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性措施,而關押代表已經認定犯罪嫌疑人為罪犯,當前的狀態是在服刑。

2、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3、《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超過羈押期限怎麼辦?

對於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對於檢察機關超期羈押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申訴,對於法院超期審判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並均可向上一級 公、檢、法或人大監督機關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監督改正。根據自身情況,若不屬特殊情況,則屬超期羈押行為,確實違法羈押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三、超期羈押怎麼杜絕?

(一)充分認識超期羈押問題的危害性,轉變思想觀念。

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影響政法機關執法嚴肅性,妨害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還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一個重要原因。要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對超期羈押的認識,轉變思想觀念,把嚴格、公正執法作為各級政法機關的首要任務來抓。政法機關必須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提高辦案人員依法辦案的自覺性,深入學習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適用法律法規。強化法制觀念,增強程式法的意識,杜絕“重實體、輕程式”的錯誤思想,對法律高度負責,牢固樹立證據意識、時效意識、賠償意識及人權意識。

(二)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執法行為,實現各項執法工作的制度化、正規化。

1、認真實行換押制度,防止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級辦案機關要認真執行換押制度,尤其是移送單位必須立即將換押證影印件或傳真給看守所,接案單位應在接案後三日內及時到看守所換押;

2、對羈押期限實行登記催辦制度,準確掌握每一個被羈押人員的訴訟階段和訴訟期限,將被羈押人員不同訴訟階段的法律手續和羈押期限進行必要的登記,登記必須及時、準確、詳細。催辦制度是對即將超期的案件,由看守所催促辦案單位及時予以辦結或移送的一項制度;

3、建立超期羈押處罰辦法,制訂《超期羈押追究責任辦法》,把超期羈押與各政法機關的執法質量考核掛鉤,把依法辦案作為各部門年終工作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獎懲兌現。

(三)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執法臨督力度。

1、加強各單位及其內部監督。發揮法制、紀檢監察和看守所監督制約作用,形成辦案部門相互制約機制,杜絕不按規定審批延長羈押期限,防止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檢察機關要加強法律監督,駐所檢察室要充分履行監督職能,對超期羈押的發現一件糾正一件,並定期通報,加大法律監督力度。

3、是各單位要對被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跟蹤監督,並制定催辦、糾正超期羈押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並與紀檢、監察部門協調,從根本上促進辦案人員嚴格依法辦案。

(四)加強公、檢、法部門的協調配合。

公、檢、法各部門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有效地執行法律,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共同努力杜絕和根除超期羈押現象,樹立政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羈押和關押倒也沒有什麼太大的差別,將判刑之前的羈押形容為關押也不會造成任何的影響。這些無關緊要的問題都不會影響到本案的實質審判工作,與其在這些字眼上斤斤計較,還不如更多的關注於本案的實際情況,取得受害者和司法機關的寬容才是最關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