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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我國《刑法》第76條規定,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既然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從法理上講,原判刑罰已然消失,不復存在,所以不存在可撤銷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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