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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滿還要執行原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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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滿還要執行原刑罰嗎?

在對犯罪分子判處緩刑的時候,也是規定了一定期限的考驗期的,而一般在緩刑考驗期滿之後,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下一步的處理。那此時緩刑考驗期滿後還要執行原判刑罰嗎?本站小編收集了有關資料,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考驗期滿還要執行原刑罰嗎?

《刑法》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撤銷緩刑,依法判決。

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嚴重違法或者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禁止令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對緩刑犯考察由哪個機關執行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並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並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的幫教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緩刑考察情況。

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實踐中,要是緩刑考驗期滿,罪犯沒有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有漏罪的話,那此時一般原判刑罰就是不再執行了。此時與假釋考驗期滿的情況不同,假釋考驗期滿是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之後還是有可能構成累犯的,但被判緩刑的就不會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