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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去外地後果

可能會取消監外執行。《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社群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監外執行去外地後果

社群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群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監外執行人員未受批准私自去外地的將會改為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