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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監外執行可以去外地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7W)

在我國監外執行可以去外地嗎

監外執行取保候審這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概念,因為監外執行的這些人員都是已經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被確認為罪犯了,只不過是因為身體上的原因或者是其他特殊的狀況不適於在監獄當中執行刑期。所以監外執行肯定也是會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的,那麼,在我國監外執行可以去外地嗎?

一、在我國監外執行可以去外地嗎?

《社群矯正實施辦法》對此有如下規定:

第十三條 社群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群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群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 社群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群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群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群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因此,監外執行的人要去外地長住的,必須按照程式取得矯正機關的同意。

二、監外執行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雖然法律當中規定想要去外地的話必須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但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監外執行想要去外地能夠獲得批准的可能性是非常的小的,不過具體也要看去外地的時間長短了,如果是短時間之內的話應該沒有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