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監外執行去了外地怎麼辦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05W)

一、監外執行去了外地怎麼辦理?

監外執行去了外地怎麼辦理?

監外執行的人要去外地長住的,必須按照程式取得矯正機關的同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社群矯正實施辦法》對此有如下規定:

第十三條社群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群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群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社群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群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群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二、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群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對於監外執行的相關情況,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相關條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的,但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區域內進行民事活動,並不得離開活動區域,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的,則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