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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據《刑法》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所以,有期徒刑不可能減為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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